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合肥工业大学章程》,设立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定、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45人左右的单数,其中45周岁以下委员不少于10人。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其中1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秘书长。设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术事务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按学校分配的人数和结构由各学院民主推荐,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需更换不低于1/3的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学术发展与学术事务管理的需要,设立教师聘任和人才引进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和学科学位建设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设立机械、生化与材料、电气与信息、资环土建、数学与管理、人文社科六个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负责跨学科的学部内部的学术事务;各学院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内部学术事务管理。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下列事务进行审议或审定: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校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和争议处理规则;
(八)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下列事务进行学术评价: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调查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年召开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处理审议、评价、学术纠纷裁决等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原则上由呈报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会前拟定具体方案,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列入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价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实行实名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价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全体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