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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规程(合工大学术函〔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规范学院学术事务管理,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各学院成立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分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分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的分设组织,其组织构成和运行规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合肥工业大学学术事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行使学院内的学术事务管理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院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院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院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院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岗教师代表组成,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协商自主确定。

(1)委员人数一般为5-1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不担任学校和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2)学院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学校、职能部门领导一般不担任主任委员;

(3)学院分委员会应当建立任期制,建立完善委员的选聘和退出机制,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4)委员应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高、有一定的学术声誉,有关心学院建设发展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职;

(5)委员职称一般要求具有正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人员不足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6)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能履职一个任期。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学院分委员会主要承担学院内的学术事务管理工作,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院内的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计划和方案、办法;

(2)评议、评价学院内师生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水平、科研奖励;

(3)受理学院内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4)学院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职权;

(5)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院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应当有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委员的2/3(含2/3)方可通过。

学院分委员会会议应建立完善列席、旁听、回避、保密、公示、复议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七条  学院分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或学院指定的机构作为学院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院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学院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院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学院分委员会章程,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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