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部分委会学术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学术函〔2015〕4号)

发布时间:2015-10-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按学校学院以及学科分布设立:机械、生化与材料、电气与信息、资环土建、数学与管理、人文社科六个学术委员会学部分委会(以下简称学部)。

第二条  学部属校学术委员会分委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成立,其组织构成和运行制度需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合肥工业大学学术事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行使学部内的学术事务管理职权。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部成员由该学部内各单位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岗教师中的代表组成,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按校学术委员会分配的人数由各单位民主选举、推荐,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学部成员名单。

第四条  各学部由9—13名成员组成,设正、副主任各1人,学部主任、副主任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部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部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学部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部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或由校学术委员会直接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学部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学部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学部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学部主要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部内的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计划和方案、办法;评议、评价学部内师生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水平、科研奖励;受理学部内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合肥工业大学学术事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职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部承担的学术管理事务均实行专家责任制。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部会议由学部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部全体成员参加。学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重要议题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学部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部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会议讨论事项与某成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则应当回避。

学部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属应该保密的,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条  学部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该学部予以复议,或另外组建相关评审委员会予以复议。

无异议或经复议后的结论为最终结论,由校学术委员会统一对外公布或上报学校和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部会议的组织工作。一般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向因故未出席会议成员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