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学术事务管理职责、规范学术事务管理程序,根据学校大部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事务管理主要包括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职权,行使职权的主体是学术委员会及其授权开展相关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部和分委员会;学校各部门涉及的学术事务,须按程序提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管理职权,各部门应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术事务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部、所)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若需承担学院(部、所)的学术事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校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事务管理提供政策保证、条件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学术决策的范围及流程
第七条 以下学术事务,各部门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决策:
(一)校务部
1.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二)教务部
1.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专业;
2.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3.教学成果的评价标准;
4.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5.教学计划方案;
6.招生的标准。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
1.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
(四)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1.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分委员会章程。
(五)其他需要提交决策的学术事务。
第八条 学术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年例行召开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1次,每学期开学初确定全体会议的具体时间,全体会议议题由学校每学期开学初指定、学术事务相关部门提出。
第九条 学术决策的程序是:
1.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术事务相关部门提前15个工作日将待决策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将待决策材料发送至全体委员征求意见。如有需要,可以召开座谈会。
2.秘书处根据委员对待决策材料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并于全体会议前4个工作日反馈给议题提交部门。
3.在全体会议上,首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介绍议题征求意见情况,然后由议题提交部门介绍议题内容和对委员反馈意见吸收采纳的结果,最后由全体会议进行讨论与决策。
4.重要事项应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同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部门、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5.全体会议对第七条规定的待决策事务直接做出决定,结果报送学校备案。
6.学术决策的结果,由学术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果持异议的人员对前期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提出具有较大偏差的证明,经1/3以上委员同意,或校长提议复议,须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结论为学术委员会最终决策结果。
第三章 学术审议的范围及流程
第十条 以下学术事务,各部门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校务部
1.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2.教师职务聘任的办法。
(二)教务部
1.专业建设规划;
2.人才培养质量的考核办法;
3.教学成果的考核办法;
4.招生的办法。
(三)研究生院
1.学科建设规划;
2.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3.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学技术研究院
1.科学研究重大学术规划;
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3.科研成果的考核办法。
(五)国际事务部
1.对外学术交流合作重大学术规划。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审议的主要形式为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审议议题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由学术事务相关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学术审议的程序是:
1.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术事务相关部门将待审议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将待审议材料发送至全体委员审议。如有需要,可以召开座谈会。
2. 秘书处根据委员对待审议材料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在受理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议题提交部门。
3.在全体会议上,由秘书处对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议题审议情况进行汇报。
4.学术审议是学校决策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议题提交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共同将审议结果提交学校决策。
第四章 学术评定的范围及流程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校务部
1.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2.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二)教务部
1.对外推荐教学研究成果奖。
2.学校教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3.自主设立各类教研基金、教研项目;
4.自主设立各类教学奖项等。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
1.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
4.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奖项等。
(四)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1.外聘兼职学术职务人员的聘任人选。
(五)学生工作办公室
1.研究生交流年会的学术成果评定。
(六)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评定的形式是学部分委会或部分委员组成的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应由相关学科委员不少于7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学术评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评定实行专家实名责任制,参加学术评定的委员须实名,并对学术评定事项负责。
第十六条 学术评定的程序是:
1.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术事务相关部门将待评定的书面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指定学部分委会或相关委员组成评价委员会担任学术评定专家。
2.学部分委会或评价委员会根据议题提交部门介绍或参评申请人现场答辩,最终给出学术评定评价意见。
3.学术评价的结果,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果持异议的人员对前期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提出具有较大偏差的证明,须组织复议,复议结论为学术委员会最终结论。
4.秘书处在受理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学术评价结果反馈议题提交部门。
5.学术评价是学校决策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根据需要,议题提交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共同将学术评价结果提交学校决策。
第五章 学术咨询的范围及流程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校务部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务部
1.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财务部
1.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四)科学技术研究院
1.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国际事务部
1.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六)其他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咨询的主要形式为学部分委会,重要议题则召开全委会或学部主任、副主任扩大会议。学术咨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咨询的程序是:
1.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术事务相关部门将待咨询的相关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征求学部分委会成员意见。
2.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将咨询意见、建议反馈议题提交部门。
3.若学术咨询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给当事人,若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以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和申诉程序,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0〕154号)进行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