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术事务相关部门将待评定的书面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指定学部分委会或相关委员组成评价委员会担任学术评定专家。
2. 学部分委会或评价委员会根据议题提交部门介绍或参评申请人现场答辩,最终给出学术评定评价意见。
3. 学术评价的结果,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果持异议的人员对前期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提出具有较大偏差的证明,须组织复议,复议结论为学术委员会最终结论。
4. 秘书处在受理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学术评价结果反馈议题提交部门。
5. 学术评价是学校决策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根据需要,议题提交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共同将学术评价结果提交学校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