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12-3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合肥工业大学章程》和《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需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评价和咨询的学术事务管理事项;

3.听取并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学部分委会工作报告、秘书处工作报告;

4.听取学术委员会主任参加学校理事会、秘书长参加校长办公会有关学术议题情况通报;

5.审议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学风建设报告;

6.讨论、研究学术委员会、学部分委会换届以及委员变动等事项;

7.讨论、研究由1/3以上(含1/3)委员联名提出的重要学术事务议题和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务;

8.讨论、研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就学术事务提出咨询或质询事务;

9.讨论其它需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参加人员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应实行实名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

全体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学术评定与咨询实行专家责任制。

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三、会议时间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含1/3)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四、会议组织与要求

1.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或由校长指定。凡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问题,呈报单位须在会前五天填写会议议题送审表,经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列入议题。未经审批的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

2.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一般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协助主任、副主任督办全体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

3.凡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主送单位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处理问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

4.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和认真思考事关学校学术事务重大问题;在全体会议上应公正、独立、真实地表达想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委员须认真贯彻执行。

5.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全体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属应该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6.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或校长提议复议,须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7.本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